常壓熱水鍋爐是否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?
特種設備條例將鍋爐進行了以下定義:
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、電或者其他能源,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,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,其范圍規定為容積≥30L的承壓蒸汽鍋爐;出口水壓≥0.1MPa(表壓),且額定功率≥0.1MW 的承壓熱水鍋爐、有機熱載體鍋爐。
這樣就將常壓熱水鍋爐剔除了鍋爐行列。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發了《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文件號 國質檢法[2003]206 號) 其中內容為:特種設備范圍按國家質檢總局制訂、國務院批準的《特種設備目錄》確定,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《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》(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 11 號)中涉及常壓熱水鍋爐的部分不再執行(具體內容見《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》(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 第 11 號))。
因此目前常壓熱水鍋爐不再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。